关于印发《江苏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特制订《江苏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科技大学
2014年2月28日
《江苏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特制订江苏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二条江苏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依照本章程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全部审议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积极倡导学术自由,努力鼓励学术创新,坚定不移地维护江苏科技大学的学术声誉、严谨学风和相应的学术规范。
第二章 职 责
江苏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第四条 审议学校学科建设中长期规划。
第五条 审议学校专业设置中长期规划。
第六条 审议学校实验室建设中长期规划。
第七条 审核专业培养方案的制定原则和框架。
第八条 审核学校科技发展方向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九条 成立学术委员会科技项目申报工作组,审议重大科技项目、科技成果及科技条件建设项目申报立项。
第十条 受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委托对学风问题调查取证并提出审议意见。
第十一条 审定各学院学术委员会组成人选。
第十二条 学校提议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组成原则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按照一级学科推选。
第十四条校学术委员会在组成上适当向重点学科倾斜,兼顾基础学科。
第四章 任职条件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第十五条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第十六条有较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具有指导科学研究和培养人才的水平与能力;
第十七条在某一学科领域有较深的学术造诣,科研成果突出。
第十八条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学术开放与兼容并包的思想,坚持原则,办事公道。
第十九条身体健康,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在职人员。
第五章 机构构成
第二十条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3名,委员 23名。
第二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设秘书4名。
第六章 产生办法
第二十二条上一届校学术委员会负责组建下一届校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按学科由所在学院(研究所)组织推荐。
第二十四条下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经本届校学术委员会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定,由校长聘任当选。
第二十五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投票选举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
第二十六条校学术委员会秘书由相关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担任。
第七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校学术委员会基本工作程序如下:
1.相关职能部门或(和)学院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提案;
2.校学术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学术方面的审议;
3.校学术委员会将审议意见交相关专门委员会审定;
4.相关专门委员会将审定意见,交职能部门实施执行。
校学术委员会将参照此基本工作程序,就上述各项职责另行制定审议工作流程和票决细则,规范运作。
第八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条校学术委员会每届三年,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任期一届,原则上不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定期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要时,主任委员可临时召开会议研究相关工作并做出决定。
第九章 议事规则
第三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校学术委员会形成决议必需2/3以上的委员出席会议,1/2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该决议才生效。
第三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票决制。
第三十三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实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江苏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